2005年11月12日 星期六 |
基本资料:某瓶装酒生产企业A,过去一直从另一白酒生产企业B购进粮食类白酒生产瓶装酒。年购进白酒1000吨,白酒的价格为3元/斤。如果瓶装酒厂兼并白酒生产厂,年超额负担为100万元。 问,如果A仍需外购白酒生产瓶装酒,A兼并B是否有利? |
政策解读:酒类消费税未调整前,A从B处购进的白酒所含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的领用的数量相对应的消费税抵当期应纳的消费税。税收政策调整后,取消了该项优惠。 |
筹划分析:如果不兼并,A每年应纳消费税为 1000×1000×2×3×25%+1000×1000×2×0.5=250(万元) 如果A兼并B,B与A就是同一企业,B生产白酒再由A生产瓶装酒,属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前一生产过程可免征消费税。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100万元,但还是可获得税收利益150万元(250-100)。 |
筹划结果: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A选择兼并B企业的经营方式更有利,虽然年增加了超额负担还是能够获得税收利益1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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