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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718

 甘国税函〔2016130

一、调整范围及调整时间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330日至331日,省局统一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期限由“月”调整为“季”,“有效期起”设置为201641日。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对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省局将于2016419日至420日统一将纳税期限由“月”调整为“季”,“有效期起”设置为201641日。主管国税机关应敦促纳税人于418日前完成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预缴工作。

二、注意事项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定额核定。为便于各单位进行分月汇总申报操作,省局将统一对定额执行期止为季度中间月份(如1月、2月、4月、5月、7月、8月、10月、11月)的纳税人,提前终止其定额执行期至季度最后一月(如3月、6月、9月、12月),因此,主管国税机关必须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查询定额到期情况,并做好定额核定工作。否则,纳税人征收方式将从“核定征收”自动变更为“查账征收”,且分月汇总申报时将会产生应征税款。

(二)及时核对纳税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省局将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后,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及时核对纳税期限,确保纳税期限调整到位。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9日

 

相关链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国税函〔20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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