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2-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620

甘国税函〔201667

一、业务操作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将纳税期限由“月”调整为“季”,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实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应调整为按月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继续实行按月申报纳税。

(二)根据总局公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有关信息交换由省国、地税局负责。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的查账征收企业,凡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4月申报期结束后均应将其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预缴。

凡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以及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在20164月申报期结束后对其核定情况进行重新鉴定,一律实行按季预缴。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鼓励其办理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业务,并确保签约账户内存款余额足以缴纳应纳税款,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五)将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20163月、4月申报期正常办理申报属期为20162月、3月的申报缴税业务。纳税期限调整后,20165月、6月不需到国税机关申报或进行网上申报,20167月办理申报属期为2016年第二季度(4月、5月、6月)的申报缴税业务。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自纳税人20164月完成申报后进行纳税期限调整,调整工作应于4月底前全面完成。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226

 

相关链接: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