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国税函〔2016〕67号
一、业务操作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将纳税期限由“月”调整为“季”,并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缴税业务。
实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应调整为按月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三条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继续实行按月申报纳税。
(二)根据总局公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有关信息交换由省国、地税局负责。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的查账征收企业,凡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主管国税机关在2016年4月申报期结束后均应将其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预缴。
凡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定额征收的纳税人以及核定定率征收的纳税人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在2016年4月申报期结束后对其核定情况进行重新鉴定,一律实行按季预缴。
(四)对于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户,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鼓励其办理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业务,并确保签约账户内存款余额足以缴纳应纳税款,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五)将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2016年3月、4月申报期正常办理申报属期为2016年2月、3月的申报缴税业务。纳税期限调整后,2016年5月、6月不需到国税机关申报或进行网上申报,2016年7月办理申报属期为2016年第二季度(4月、5月、6月)的申报缴税业务。
(六)各级国税机关应当自纳税人2016年4月完成申报后进行纳税期限调整,调整工作应于4月底前全面完成。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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