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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08-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000

财税[2003]169号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45号)规定,“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中心”收取的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领事认证代办加急费、代办外国签证费、代办外国签证加急费、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费等5项收费自200371日起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对该中心收取的上述费用,自200371日起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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