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价〔2016〕11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兰州新区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22日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工程营改增调整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三)有关财税管理文件,包括国务院令第538号、国务院令第540号、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4〕57号文件等;
(四)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包括清单计价规范、现行甘肃省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试行)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二、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法
在现行计价体系不变的前提下,依据“价税分离”原则调整营业税下建设工程计价规则,包括调整构成工程造价的要素价格和费用组成,采用调整后要素价格和费用并按建设工程营改增计价规则计算工程造价的方法。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人工费,按现行定额中的单价计算人工费。
(二)材料费,材料价格的组成内容,包括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
1、增值税下材料价格与营业税下组成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计算公式:
材料价格=(材料原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1+采购及保管费率)
2、材料价格根据各项费用组成内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不含进项税额后的价格。营改增后材料价格计算公式:
材料价格=不含税材料原价+不含税运杂费+不含税运输损耗费+不含税采购及保管费
3、现行材料费按照乘以系数0.8725调整。
除税材料费=现行定额材料费×调整系数
4、指导价、市场价按不含进项税价格发布。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包括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现行机械台班使用费按照乘以系数0.9073调整。
除税施工机具使用费=现行定额施工机具使用费×调整系数
(四)费率措施费,根据组成内容及人工、材料、机械的“价税分离”调整办法,以及由于计费基数的变化导致的费率变化,进行综合调整。
(五)企业管理费,增加营改增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管理费用,并根据企业管理费的组成内容调整费率。
(六)利润及规费,不做调整。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中的规费取消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将企业可持续发展基金费合并到利润中。
(七)税金,增值税税率11%,税额=税前工程造价×11%。
(八)有关说明:
1、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费用组成除本实施意见另有规定外,均与我省现行计价依据一致。
2、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实施管理
(一)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规范,现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甘肃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试行)》相配套的预算定额及地区基价,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在甘肃省省内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2.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在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财税文件规定前提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二)执行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费用定额的工程,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
四、其他
(一)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是根据营改增调整依据的规定和要求等修订完成,不改变清单计价规范和预算定额的作用、适用范围等。
(二)预算定额的调整内容对应定额编制期的除税价格及费率。
(三)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适用增值税税率执行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四)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参照原合同价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规定。
(五)材料(设备)暂估价、确认价均应为除税单价,结算价格差额只计取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应为营改增后的工程造价。
(六)总承包工程合同项下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按照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专业承包工程合同项下材料(设备)按照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的计价规则执行。
(七)风险幅度确定原则:风险幅度均以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台班等对应除税单价为依据计算。
五、现行造价管理办法中与本实施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六、本实施意见自发布执行之日起,尚未开标且不能在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签订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均应按本实施意见要求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执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