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1)89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对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函》(青政函[2001]7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青海省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坝后式厂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考虑水电站坝后式厂房与大坝连体建设的特殊性,可对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的厂房价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后,再按房产税计税办法征税。其房产价值和具体扣除比例,请你府牵头召集当地州政府、地方税务局和水电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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