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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海省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征收房产税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1-12-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947

 国税函(2001)894

青海省人民政府:

    你府《关于对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函》(青政函[200175)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青海省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坝后式厂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二、考虑水电站坝后式厂房与大坝连体建设的特殊性,可对龙羊峡、李家峡水电站的厂房价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后,再按房产税计税办法征税。其房产价值和具体扣除比例,请你府牵头召集当地州政府、地方税务局和水电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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