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296

财税[2014]24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11日起至202012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