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 星期四 |
基本资料: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红(15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25元)、一瓶摩丝(8元)、一块香皂(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17%。上述价格均不含税。按照习惯做法,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则应纳消费税=(30+10+15+25+8+2+10+5)×30%=31.5(万元)问,该化妆品厂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
筹划分析:该厂可以先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实际操作中,只是换了个包装地点,并将产品分别开具发票,财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日用化妆品厂经过筹划后其应纳消费税为 应纳消费税=(30+10+15)×30%+(25+8+2)×17%=16.5+5.95=22.45(元) |
筹划结果:通过改变包装地点,采用先将产品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销售,每套化妆品节税额为9.05元(31.5-22.45)。 |
特别提示:上述产品在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时,在账务上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这样才能取得节税的效果。”若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征收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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