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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捐赠款纳税人可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05-10-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羊城晚报 阅读数:1637


  
    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所得,均可在税前部分或全额扣除,这是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在连续出台的三个通知里规定的。

 

  国税总局的通知指出,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是全国性专业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募集资金资助中国检察官教育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对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和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捐赠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和在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另外,对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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