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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上“做文章”

发布时间:2005-10-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036

                                       2005年10月12日       星期三
 基本资料:恒生轮胎厂经营各种型号的汽车轮胎,随着轮胎厂家的日益增多,轮胎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该厂在提高自身产品品质,开拓新的消费市场的同时,力求尽可能降低成本,以增加产品的竞争力。2000年4月,企业销售1000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2000元,其中包括包装物价值200元该月销售额为
2000×1 000=2 000 000(元)
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该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 000 000×10%=20(万元)
经过分析,该厂认为税收成本过高,请问财务人员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来减少企业的应纳税额。
 筹划分析:根据恒生轮胎厂的情况,财务人员可以在包装物上“做文章”,寻求节税的途径。
对于包装物,企业可以采取三种处理方案:方案一是连同应税消费品出售;方案二是收取租金;方案三是收取押金。这三种处理方案的征税情况有所不同。
如果采用方案一,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
如果采用方案二,那么包装物租金属于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面条件的代垫运费:
(1) 是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 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现行税法规定,凡随同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值得注意的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因此,纳税人采取收取包装物租金的方式,应将包装物租金换算成不含增值税收入后,并入销售额计缴消费税及增值税。
如果采用方案三,那么包装物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税。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逾期”一般以一年为限。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征税时,需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一般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筹划结果: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因此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有利于节税。在此例中,如果恒生轮胎厂采用单独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法,则既可以降低轮胎售价,每个售价1800元,有可节税2万元。此时,该厂应纳消费税为
1 000×1 800×10%=180 000(元)
 特别提示:减少税收就能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企业税收成本的高低可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发展。这更加强调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利用包装物节税始终是税收筹划的一个重要策略,其核心就在于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出售,而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该方法、不仅适用于消费税,也适用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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