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7日 星期五 |
基本资料:某个人独资企业2002年度实现内部生产经营所得60000元,另外固定资产出租取得收益18900元(年租赁收入20000元,与之相关的税费1100元)。问,如何对这笔租赁收益申报纳税最合适? |
筹划分析: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租赁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 纳税税额=(60000+18900)×35%-6750=20865(元)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 “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0×(1-20%)-1100]×20%=2980(元) “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为60000×35%-6750=14250(元) 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为14250+2980=17230(元) |
筹划结果: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3635元(20865-17230)。所以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更合适。 |
上一篇: 合作建房进行营业税筹划案例
下一篇: 价高一万,少赚六千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