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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办税日历

发布时间:2014-08-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3542

为方便办税人员提前了解各税种的申报日期,方正税务师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47月份纳税申报办税日历”,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税务系统

月份

申报期

入库期

税种

备注

国税

征收

8

115

115

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地税

征收

8

111

111

申报缴纳资源税

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日,顺延至周一11

115

115

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1-31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注:具体纳税申报时间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此表仅供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八月开始实施政策提示

1、新版增值税发票启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规定,自20148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2、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全面推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4号)规定,自201481日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只允许发售金税盘、报税盘,停止发售金税卡、IC卡等税控专用设备。

3、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三种情形的不属于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自201481日起,依据公告列举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4、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规定,自20148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5、《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自2014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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