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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12-0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281
 

你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13]1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疆伊犁喀什河尼勒克一级水电站跨尼勒克沟输水管道虽运用“倒吸虹”原理输送水源,但该输水管道仍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输水管道(代码0991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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