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便函[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9年,在组织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开展税收自查过程中,为了明确自查补税的标准,我司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鉴于该项税收自查工作已经结束,经研究,决定停止执行企便函[2009]33号文件。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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