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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业务事项及税种:西峰至合水二级公路工程BT项目施工建设涉及的营业税;
纳税鉴定人: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方斌国;执业资格证书:983300051。
委托人因采用BT模式投资建设西合公路改建项目,由于项目涉及的营业税较为特殊,为保障正确履行纳税义务,防范税收风险,委托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就本项目涉及的营业税进行纳税鉴证,现根据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提供资料对项目涉及营业税鉴定如下:
一、本鉴定书名词释义
1.1 **公路:是指由甘肃省交通厅引资办投资改建的庆阳市西峰区至合水县二级公路;
1.2 **公路改建BT项目: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是指根据西合公路改建项目发起人甘肃省交通厅引资办(以下简称 “项目发起人”)通过与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其出资设立的项目公司甘肃西合公路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双方约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改建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1.3 BT项目建设投资合同:是指***厅引资办与***公司就西合公路改建工程所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
1.4 西合公路改建BT项目投资者:是指甘肃西合公路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对该项目的建设进行融资、管理、总包等,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发起人,并取得项目总投资及确定回报的BT合同一方。
1.5 西合公路改建BT项目发起人:是指***引资办,为该项目业务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接受竣工验收后的项目移交,并根据签订的 “BT项目建设投资合同”分期向项目总承包人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的单位。
1.6 项目施工总承包方:是指***公司,为本BT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为项目总承包人提供公路改建劳务,并结算项目施工费。
1.7 项目施工分包单位:是指承担项目施工总承包方部分工程项目施工的其他单位,并向项目总施工承包方取得分包收入。
1.8 营业税计税依据:是指本鉴定书涉及的各纳税义务主体计算应交营业税的依据。
1.9建筑业差额征收营业税:是指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10 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甘肃西合公路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营业税征收管理机关和工程项目劳务发生地所经过的县级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
二、BT项目基本情况
2.1庆阳市西峰区至合水二级公路(以下简称“西合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路线全长63.028公里,途径西峰区、合水县、宁县,总投资估算77,068万元,工期28个月,全线大桥3座,涵洞65道,路基土石方量填方228万立方米,挖方367万立方米,浆砌片石防护工程7.3万立方米,排水工程3.9万立方米,路面结构为:16cm砂砾垫层+18cm水泥稳定砂砾+20cm水泥稳定碎石+9cm沥青砼面层,并设服务区、收费站及养护工区各一处。
2.2西合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发起人为甘肃省交通厅引资办,项目总承包人(即项目投资人)为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甘肃西合公路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3项目业务及结算流程
2.3.1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施工总承包人签订《西峰至合水二级公路工程BT项目建设投资合同书》,确定项目发起人为政府机关甘肃省交通厅引资办,项目总承包人(即项目投资人)为甘肃西合公路项目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施工总承包方为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就合同价款、建设方式、发起人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投资方)的权利义务、项目履约担保及回购、项目融资与资金管理、工程建设验收、项目移交回赎、回赎款项支付等进行了约定。
2.3.2根据合同书及提供资料,项目基本操作流程及结算关系如下图(略):
2.2.3 流程图描述
2.2.3.1项目发起人与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工程项目签订BT合同,同时约定由项目施工总承包人投资设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总承包,作为项目投资人;
2.2.3.2项目总承包人(项目投资人)与项目总施工承包人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书;
2.2.3.3项目施工总承包人与项目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2.2.3.4施工总承包人开具建安发票向项目总承包人(即项目投资人)结算施工项目的工程款,项目总承包人依据发票及支付凭证作为工程成本,总施工承包人作为工程结算收入;
2.2.3.5项目分包单位依据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向项目施工总承包人结算施工项目分包工程的分包工程款;分包单位为工程结算收入,总承包施工单位为工程成本;
2.2.3.6项目发起人依据项目总承包人(即项目投资人)提供的发票,结算项目回赎(回购)价款,依据发票金额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项目总承包人(即项目投资人)作为工程项目收入总额。
三、BT建设项目营业税税目分析
3.1 根据本鉴定书BT项目的特性,公路项目属于政府所属部门,由政府所属部门作为项目发起人,其通过与项目总承包人签订合同,项目总承包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发起人,由项目发起人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第二条明确:“营业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执行。”根据《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因此,公路建设采用BT模式建设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行为,属于建筑业税目,项目总承包人取得的项目回购款属于建筑总包收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据此:
3.2项目投资人应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3.3 项目施工总承包人向项目总承包人提供建筑劳务,按照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3.4项目分包单位向项目总施工承包人提供建筑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四、计税依据分析确定
4.1 投资人、项目施工总承包人、项目施工分包人的建筑收入分别为取得的项目回购价款、建筑总包工程收入和建筑工程分包收入。根据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据此,各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如下:
4.1.1 BT项目总承包人(即项目投资人)甘肃西合公路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将西合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交由路桥建设集团施工,对项目总承包人(即项目投资人)以其取得的回购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施工总承包方的分包工程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4.1.2 BT项目施工总承包人将施工项目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1.3 BT项目施工分包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五、发票开具及差额征税扣除项目凭证管理
5.1.1项目回购款项,由项目总承包人(即项目投资人)全额向项目发起人开具建筑业发票结算,开票时间为项目竣工验收,达到双方签订的《BT项目建设投资合同书》约定的移交条件时,纳税义务在项目移交时发生,如果有预收项目回购款的,在取得预收收入时纳税义务发生。
5.1.2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款,由项目施工总承包人向项目总承包人开具建筑业发票,开具发票的时间为施工总承包人提供建筑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施工总承包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建筑施工行为发生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分次收取施工款项的,应分次开具发票,其纳税义务相应发生。另外,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1.3项目分包工程款结算时,由分包人向项目施工总承包人开具建筑业发票,开具发票的时间为分包人提供建筑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分包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建筑施工行为发生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分次收取施工款项的,应分次开具发票,其纳税义务相应发生。另外,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5.1.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分包、转包人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007]383号)明确,建筑安装工程分包收到分包工程款项需要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时,如果提供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已代扣代缴该项工程税款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为其代开建筑业发票,不得重复征税。也就是说,如果项目施工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本项目营业税的,分包人凭总承包人代扣代缴本项目施工营业税完税凭证,分包可以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直接开具建筑业发票,不再缴纳已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5.1.5《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筑安装业分包、转包人开具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地税函[2007]383号)明确,建筑安装工程自开票纳税人应当通过计算机网络登录分包工程及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信息;对不能提供分包工程及代扣代缴税款信息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具备自开发票纳税人条件,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对在异地承包工程并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或已在异地缴纳税款的,自开票纳税人可以直接在税务登记所在地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否则,应当使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所管理的发票,并在当地缴纳营业税。
5.2根据本鉴定书4.1,项目总承包人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人分包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差额征税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据此:
5.2.1 BT项目总承包人本项目差额征税的扣税凭证为项目施工总承包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
5.2.2 BT项目施工总承包方本项目差额征税的扣税凭证为项目施工分包方开具的建筑业发票。
六、本项目纳税地点及申报时间
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营业税纳税地点”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据此,项目涉及纳税义务人应在施工公路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项目总承包人取得项目回购款,应在项目公司(项目投资人)注册所在地缴纳差额的营业税。
6.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本项目为公路施工项目,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报经税务机关认可,采取按次纳税。
七、说明书事项
7.1本鉴定书以现行有效的营业税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政策依据,当税制发生变化或者依据的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应相应委托现鉴定人进行调整,否则引起的纳税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2本鉴定书以委托人业务模式为事实依据,当委托人改变经营模式或者本鉴定书依据陈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鉴定书的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应委托鉴定人重新进行鉴定,并重新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引起的纳税风险由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7.3本鉴定书只适用于本项目,非经鉴定人同意,不得用于其他方面,否则由委托方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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