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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1-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769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 部

                                  2012年12月27日

附件: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生资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 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电网企业代征代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会计处理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销售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实际销售电量计算的应代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电网企业按月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时,按取得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注明的缴款额,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代征手续费 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电网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汇算清缴时,因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经专员办审核确认后作为坏账损失核销而不计入电网企业实际销售电量的,按核减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已审核确认并核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电量计算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二、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计算的购电费,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的会计处理

电网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补助时,按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的会计处理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企业取得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补助的会计处理

企业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所发生的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按规定取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按收到或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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