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11]47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的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和年金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年金计划为时点,企业年金计划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可以一次性或分期用于企业年金缴费:
(一)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不超过同期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如果是中央企业,其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二)除应付工资结余外,企业为职工年金的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5%以内。
(三)已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退休后,企业不再向其支付统筹外补贴等养老费用。
二、应付工资结余原则上用于企业年金计划开始实施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职工年金个人账户缴费。
三、企业将应付工资结余用于企业年金缴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年金管理的规定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四、除满足本通知规定情形外,企业工资结余的财务管理,仍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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