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及配套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文旅行业的计税口径、抵扣规则和免税边界都有调整。旅行社采购团餐能否抵扣、景区免费开放日是否缴税、索道和摆渡车按什么税目申报,是近期咨询较多的问题。本文梳理这三处变化与实务要点。
一、团餐能不能抵扣,先看是否“直接用于消费”
此前,购进的餐饮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变化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与旧规相比,这一条在餐饮服务前增加了“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定。
对旅行社而言,采购团餐是把餐饮服务整合进旅游产品对外销售,属于旅行服务的组成部分,不是自己消费,也不是请客,因而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申报抵扣。反过来,企业内部员工就餐、商务接待、职工食堂食材采购等,仍属于直接消费或集体福利,即便取得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条明确,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实务上,建议旅行社把对外经营的团餐采购与内部餐饮支出分账核算,团餐发票单独归集、建立台账,并留存旅游合同、团餐明细、游客信息等资料备查。
二、景区无偿提供服务,退出视同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把原来的“视同销售”调整为“视同应税交易”,并收窄了范围。该法第五条列举的三类视同应税交易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偿转让货物,以及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无偿提供服务并不在其中。
因此,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这类无偿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不过,政策放宽不等于可以滥用。活动应当是真实、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能以“无偿”为名隐瞒实际经济利益,建议留存活动方案、官方公告、现场影像等佐证材料备查。
三、索道摆渡车游船,按文化服务申报
景区内的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过去税目归属容易出错。现在口径明确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文化服务包括提供游览场所,在游览场所经营上述项目取得的收入,按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率上,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三)项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在2027年12月31日前适用3%征收率的交易减按1%征收。
门票免税的边界也要分清。《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场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第五条明确,免税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场馆内部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门票收入。
四、文旅企业需要注意什么?
专家建议,相关企业应及时更新政策认知,特别是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调整等基础性变化,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申报错误。
具体来说,三点值得留意:
一是规范财务核算。对团餐采购、差额征税、门票免税等特殊业务实行分账核算、留存备查资料。
二是关注反避税规则。虽然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但关联企业间以“无偿”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的行为,税务机关仍有权依法调整。
三是及时咨询确认。政策落地过程中如有疑问,可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必要时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支持。
增值税法带来的变化,更多是口径的细化,而不是方向的反转:团餐抵扣多了“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定,无偿服务退出了视同应税交易,索道摆渡车等配套项目有了明确税目。对文旅企业而言,把这些口径落到凭证、台账和分账核算上,比记住结论更要紧。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6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