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纳税指南 > 税案分析 更多菜单 Menu

以土地投资入股再转让时扣除项目金额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1-12-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3053

A企业是一家药业集团,于200910月以600万元的价格取得一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同年12月,A企业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800万元投资于一家制药公司B企业,取得了B企业20%的股权。20118月,B企业将该土地使用权(该土地未开发)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那么该转让环节B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如何确定?

 

  为方便起见,以下讨论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时,只考虑转让土地的收入和成本,不考虑营业税等其他可扣除的税费,同时,也不考虑以土地投资、转让行为涉及的其他税费。

 

  观点一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被投资的B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代价是A企业投资入股时的土地使用权作价金额800万元。那么B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为800万元。

 

  观点二认为,A企业将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对B企业进行投资,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B企业时,享受财税字[1995]48号文税收优惠政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而B企业现将该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其当初的投资性质已改变,所以不应享受税收优惠。因此,B企业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扣除的成本应为A企业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价格,即600万元。

 

  观点三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因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的,被投资的B企业将该土地使用权再转让,不能提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扣除土地成本,即本例中扣除项目金额为零。

 

  您赞同哪种观点?亦或您有其他不同的观点?请详细阐述。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国税总局明确股权低价转让亲属计税问题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