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动态 > 以案说税 更多菜单 Menu

以案说税|灵活用工的灰色漩涡:MCN 机构虚开发票链条案

发布时间:2026-10-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财务外包部 阅读数:15

编者按:直播行业主播数量庞大、人员流动性强,灵活用工模式被大量 MCN 机构所采用。合规的灵活用工服务,应当建立在真实业务、真实人员服务的基础之上。但现实当中,部分机构把灵活用工平台当成解决成本缺口的工具,在没有真实服务发生的前提下,支付开票手续费,取得虚开发票列支成本、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多起案件查处揭示,这套模式已经成为直播行业虚开犯罪的高发重灾区。本期结合税务部门公开通报的两起典型案件,拆解完整违法链条,划清业务合规边界。

一、平台虚开黑色产业链:辽宁合众易薪灵活用工虚开发票案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辽宁合众易薪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揭开灵活用工虚开黑色产业链条的一角。该企业本身是一家持相关经营资质的灵活用工服务平台,2019?2023 年间,在没有发生真实灵活用工服务撮合业务的前提下,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722 份,价税合计 9.51 亿元,同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506 份,价税合计 0.21 亿元。大量文化传媒、MCN 机构成为这家平台的下游受票企业。 

部分 MCN 机构面对主播佣金拿不到发票的现实痛点,没有选择规范履行,,转而与这类违规灵活用工平台合作。实际业务模式是:主播已经为 MCN 机构提供直播、短视频劳务,机构直接向主播个人结算报酬,再由平台以“服务费”名义开具发票、经由平台账户走账,最终资金回流至主播或机构实际控制人手中。机构将取得的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成本,向税务机关隐瞒了真实的用工关系。上述业务链条中,MCN 机构与主播之间是真实的劳务关系,平台撮合的“服务”并不存在。对平台一侧,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对 MCN 一侧,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均构成虚开发票。同时,主播劳务报酬的纳税义务并未因资金和发票经由平台过账而消灭,MCN 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仍然负有代扣代缴义务。账户,平台扣除一定比例开票手续费,剩余资金再通过多层个人账户回流至主播或者机构实际控制人手中,平台向 MCN 开具增值税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在查办该灵活用工平台案件过程中,向下游 819 户取得虚开发票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对于接受虚开发票情节严重的主体,相关线机构利用虚开发票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当依法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方面,虚开发票本身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主播报酬确实已经实际支付,这部分真实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在取得合规凭证后仍可依法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发票虚假就一律否定扣除,也不能仅凭虚开发票直接列支成本。 

梳理这套灰色操作的典型手法,可以归纳为几个关键点。业务虚假,不存在平台撮合匹配的真实灵活用工服务,只是把已经发生的主播劳务,事后包装成灵活用工业务;资金闭环流转,对公付款、扣手续费、私人账户回流,制造业务付款假象;取得虚开发票,用来虚抵增值税进项、虚增企业成本,降低整体税负;逃避法定扣缴义务,通过这套模式回避 MCN 本应承担的主播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 

在法律适用层面,多项法条对上述行为作出明确约束。MCN 机构接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多列成本少缴税款,属于偷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机构向主播支付报酬,属于法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可向个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不会因为引入第三方平台而免除自身法定扣缴责任;依据该法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情况,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的刑事责任,应当结合虚开税款数额、主观上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税款损失以及具体行为方式依法认定,不能仅凭发票金额认定犯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是否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票罪。 

二、下游 MCN 受票实案:文化传媒机构借灵活用工逃避扣缴义务案

广东东莞税务部门查处的某文化传媒 MCN 机构案件,则展现下游企业完整的违法后果。该 MCN 机构签约主播近 90 人,日常业务以短视频商单、直播带货为主。机构内部财务清楚,直接向主播发放劳务报酬,需要履行 20%-40% 的劳务报酬预扣预缴,综合成本较高。为规避个税扣缴,企业主动联系违规灵活用工平台,将全部主播劳务报酬业务打包,伪装成平台撮合的自由职业服务。 

企业将主播佣金合计 3200 余万元支付到灵活用工平台账户,平台扣除 8% 的服务费之后,余款分批打至多个中间个人账户,最终再分发到各个主播银行卡。该 MCN 机构取得平台开具的现代服务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列支成本。但是整个过程中,灵活用工平台并没有实际对接、管理、考核这些主播,主播依旧直接接受 MCN 机构管理、排期、下达工作任务。 

税务稽查通过资金穿透,查清完整资金回流路径,认定业务属于虚构。对该 MCN 机构作出处理: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做转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虚列的成本全额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针对应扣未扣主播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予以罚款。因接受虚开发票金额巨大,案件线索移送公安开展进一步侦查。本案清晰表明,即便第三方平台具备完整资质,只要底层业务是虚构,受票企业同样需要承担行政乃至刑事风险。 

三、行业合规小结:灵活用工合作模式下两大高频税务风险预警

透过上述平台端与 MCN 下游端两起案件,可以总结直播行业使用灵活用工模式过程中,两类必须警惕的核心风险。业务虚假取得发票风险,没有发生平台撮合的真实服务,仅仅为取得成本发票而与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将已经发生的主播劳务事后包装为灵活用工业务,以此取得发票抵扣列支。资金回流风险,资金经过灵活用工平台划转之后,资金通过多层中间账户回流至企业员工、主播相关私人账户,资金回流是税务识别虚开发票最重要的信号。

灵活用工模式本身具备合法适用场景,但必须满足人员真实、服务真实、业务撮合关系真实的前提。不能把灵活用工平台当成 “买票解决成本” 的工具。企业在和灵活用工平台开展合作前,应当核验业务实质,不能借助第三方平台来规避自身的个税扣缴法定义务。 

下期预告:第五期将把视角转向跨境电商,结合两起稽查案例,解析跨境出口电商私户收款、财政补贴未申报、无票采购带来的系列税务风险。

本文仅为税务合规知识普及与案例分析,不构成具体税务建议或法律意见。企业实际涉税问题具有特殊性,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税务师或律师。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6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