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一组数据引起关注:2026年上半年,A股上市公司税法遵从水平持续提升,全市场上市公司综合税负较上年同期下降0.2个百分点至6.7%。同一份数据里还有一个细节值得琢磨——涉税公告中超过七成属于企业自查自纠补税,而“错误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主要补税原因之一。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来说,这恰是最需要盯紧的一环。
一、一组数据讲了两件事
先看整体。上半年全市场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76万亿元、净利润3.58万亿元,分别同比增长7.6%和19.5%;同期缴纳各项税费2.53万亿元,同比增长4.5%,增速分别低于营收和净利润增速3.1个和15个百分点。税收增速慢于经营增速,综合税负下行,缴纳税收占税务部门征收税收收入的比重接近26%。
这组数字说明两件事:一是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内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确实在为企业减负;二是企业整体的税法遵从意识在增强。
不过第二件事还有另一面。上市公司涉税公告中,超过七成属于自查自纠补税——也就是说,相当一部分税款是企业在自查发现问题后才补缴的。而错误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主要补税原因之一。
二、为什么“错误适用”容易出在研发加计扣除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力度很大的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优惠力度大,一旦“错用”,涉及金额也不会小。这项政策之所以容易出错,主要在于链条长、口径细:
(一)政策链条长:从研发活动的界定,到费用归集,再到辅助账建立与资料留存备查,环环相扣;
(二)归集口径细: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都各有边界;
(三)负面清单明确: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住宿和餐饮、批发和零售、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服务、娱乐业等行业不适用加计扣除。
三、几个高频的“踩线”点
(一)研发活动界定不清。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活动”有明确界定,指的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把日常性的产品升级、常规性技术支持当成研发项目,是最常见的误区。
(二)费用归集口径把握不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可加计的各项费用作了细化。其中“其他相关费用”还有限额要求,这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特殊收入和特殊情形没有冲减。按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予扣减;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产品组成部分对外销售的,对应的材料费用也不得加计扣除。
(四)辅助账与留存备查资料不到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享受在申报环节,但举证责任落在企业自己身上。辅助账不完整,立项决议、委托研发合同、费用分配说明等资料缺失,都会在核查时陷入被动。
四、给企业的几点务实建议
(一)把项目台账做在前面。按项目归集研发费用,辅以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做到每个项目“有立项、有过程、有归集”。
(二)把边界划清楚。研发人员与非研发人员的工时分配、研发领用与生产领用的材料划分,都要有依据、能解释。
(三)把资料存下来。立项文件、研发合同、工时记录、费用分配表等,按要求留存备查,别等用到了才去找。
(四)拿不准就沟通。加计扣除涉及的技术判断和口径问题较多,遇到不确定的情形,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比事后自查补缴更主动。
税负下降是政策红利,但红利能稳稳拿住的前提,是适用正确。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而言,真正的功夫其实在申报之前——项目立不立得住、费用归没归对、账做得规不规范。与其在自查中被动补缴,不如把合规功课做在前面。具体口径,建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政策依据清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5.《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上一篇: “超产人参按自产算”,为什么会被罚959.7万——“公司+农户”模式下自产农产品免税的边界
下一篇: 没有了!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6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