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电商行业流量竞争日趋激烈,部分商家为提升商品搜索权重、店铺销量排名,大量开展刷单虚构交易。行业内长期流传一种错误认知,刷单订单属于虚假成交,对应的平台销售额不需要进行税务处理。随着税收大数据不断深化应用,平台后台交易记录、店铺全量流水、刷单资金回流链路全部纳入交叉比对,刷单衍生的涉税违法问题不断浮出水面。本期选取两起税务机关公开查处的电商企业刷单税案,厘清刷单场景的税务处理边界,剖析商家普遍存在的证据留存、收入申报误区,为广大电商经营主体提供合规指引。
一、证据链全部缺失:家居电商刷单少申报偷税被查处
山东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天猫、京东开设两家家居收纳类旗舰店。为提升搜索排名和销量权重,该公司长期安排刷单:由刷手在店铺下单付款,形成虚假销量和好评;货款先进入平台结算账户回流到企业对公账户后,企业再将刷单对应款项转到实际控制人私人银行卡,由私卡转给刷手完成闭环,整个退款回流不走对公账,企业账面也不记载刷单业务。2020 年至 2023 年四年间,平台后台统计店铺全部交易流水高达 9074.39 万元。税务机关通过比对平台数据与增值税申报数据,发现申报收入与平台流水严重不符,随即立案检查。
稽查人员调取企业对公账户、实际控制人及多名员工私人银行卡流水,同时调取企业内部留存的刷单台账和刷手对账记录逐笔核对,发现资金轨迹与刷单订单高度对应:平台订单付款后,对应款项很快通过私卡拆分转回刷手账户,形成完整的"下单—对公收款—私卡转出—刷手收款"资金闭环。经逐条核实,四年间刷单交易金额合计 7057.16 万元,占平台全部流水的 77.77%。但是税务机关最终认定:该 7057.16 万元虽在平台形成交易记录,但资金回流轨迹清晰、与真实销售货款可明确区分,不属于真实货物销售,因此不作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不要求企业就刷单部分补税。
剔除已查明的刷单部分后,企业真实货物销售收入为 2017.22 万元。税务机关发现,企业未按该真实收入足额申报,而是按自行估算的"到手收入"申报,申报数低于查明的真实收入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认定为偷税。最终,税务机关按真实收入与企业申报数的差额,追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以上各项共计 46.22 万元。
从法律层面拆解,本案适用法规清晰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构成偷税。依据行为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境内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只有业务实质不属于销售,并且具备完整证据链佐证,才能够对应做涉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应税收入确认需要依托完整业务凭证予以佐证。
二、空包抗辩被物流证据推翻:网店1.23亿平台收入全额计税案
与前案形成鲜明对比,四川遂宁一起手机网店偷税案则展示了另一种结果:企业主张刷单但证据不被采信,平台全部交易数据被计入应税收入。船山区超人通讯经营部2018年开业,2022年起在某平台开设网店销售手机,2024年单年销量即达2万单,单笔订单金额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税务机关依法调取平台结算主体数据、网店订单明细及负责人韩超个人银行流水后交叉比对,确认该网店2022年至2024年累计销量超过2.5万单,平台销售收入合计1.23亿元;而同期企业自行申报销售收入仅为185.63万元,超过98%的平台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面对检查,负责人韩超提出抗辩,称三年间收入中有近5100万元是为冲销量排名而刷的单,属于没有真实发货的"空包裹"和"配件订单",不应计入实际销售收入。检查人员并未简单采信,而是依法调取物流公司数据,将物流单号与网店订单逐笔比对,并把包裹重量与手机型号逐一匹配,结果证实:所谓"待揽收""空包裹""配件"订单,其包裹重量与对应型号手机完全吻合,全部为真实发货的手机订单,所谓"刷单"说法被物流数据直接推翻。经核算,该网店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25.15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156.56万元,合计少缴各项税费281.71万元。
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超人通讯经营部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9.2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款项已全部追缴入库。本案与前案的关键区别在于:前案中刷单事实经税务机关通过资金轨迹、平台订单等证据查明后,企业按查明的实际销售收入2017万元与申报数的差额进行补征税款及滞纳金;而本案中企业虽主张5100万元刷单,却无法提供资金回流、空包物流等有效证据,反而被物流数据证明为真实交易,税务机关遂将平台1.23亿元收入全额计入应税收入,补税、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达469.22万元。两案对照表明,刷单金额能否从计税收入中扣除,不取决于企业是否主张刷单,而取决于能否在稽查中提供完整、可印证的刷单证据链;企业举证不足的,税务机关仍应结合平台订单、资金流、物流及退款记录等证据查明应税收入;符合核定征收法定情形的,依法核定应纳税额,不能仅因刷单凭证不全就将平台交易总额直接等同于应税收入。
三、行业合规小结:刷单业务场景下两大高频税务风险预警
上述两起案件结果截然不同:第一案刷单事实被查明,按查明的真实销售收入处理,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46.22万元;第二案刷单抗辩被物流证据推翻,平台销售收入被计入应税收入,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469.22万元。结合两案,可以梳理出电商行业刷单行为背后两类核心涉税风险,也是很多中小电商极易踩坑的地方。
证据链缺失风险,发生刷单业务,但不在业务发生当期留存原始凭证,稽查阶段才临时拼凑材料,沟通记录、刷单协议、退款流水残缺不全,无法有效区分真实销售与虚构订单,税务机关应结合平台订单、资金流、物流及退款记录等证据查明应税收入;符合核定征收法定情形的,依法核定应纳税额,不能仅因刷单凭证不全就将平台交易总额直接等同于应税收入。
刷单本身属于违反电商平台管理规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此基础之上叠加税务风险,会给企业带来双重打击。即便是真实存在刷单,也应当规范留存刷单台账、付款流水、退款记录、聊天记录等全套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不能简单凭主观判断直接调减申报收入。
下期预告:第四期聚焦 MCN 机构与灵活用工平台乱象,结合两起稽查案例,解析滥用灵活用工模式虚开发票、套取成本的典型案件,厘清灵活用工业务的真实业务边界。
本文仅为税务合规知识普及与案例分析,不构成具体税务建议或法律意见。企业实际涉税问题具有特殊性,请结合自身情况咨询专业税务师或律师。
数据来源:第一起案件案情及处罚金额引自《中国税务报》2024年11月29日第07版《企业货物通过电商平台销售:销售收入不准确,税务风险易触发》一文(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起案件为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26年7月10日公开通报的船山区超人通讯经营部网店销售偷税案,由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另参考国家税务总局2024年电商行业稽查专题税案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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