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近期之所以备受关注,直接原因是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两份文件相互配合,前者解决“征什么、向谁征、怎么算”的实体问题,后者解决“向谁报、何时报、报什么”的程序问题,共同构成了我国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基本框架。
在这两份公告出台之前,离岸信托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长期处于“法律有原则、操作无细则”的状态。《个人所得税法》虽然确立了居民个人全球所得纳税的基本原则,但这些原则性条款如何适用于信托这一特殊的法律安排,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纳税人普遍抱有“财产装入信托不分配就无需纳税”的传统认知,将离岸信托当作跨境财富安排中隔绝税负的“保险箱”。21号公告的落地,彻底终结了这一认知。
正是这一政策的出台,让离岸信托从一个相对“小众”的财富管理话题,进入了公众视野。以下,我们将从离岸信托的基本概念、功能定位、设立方式、法律风险等维度,对其进行一次系统的知识普及。
一、什么是离岸信托?
离岸信托(OffshoreTrust),简单说,就是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司法管辖区(如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新加坡、中国香港等)设立的信托。
要理解离岸信托,得先搞清楚“信托”是什么。
信托的本质,可以用一句话概括: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你(委托人)把一笔财产交给一个你信任的人或机构(受托人),让他帮你管,但管出来的收益要给到你指定的受益人(比如你的子女)。财产不再属于你,但收益归受益人——这就是信托的核心逻辑。
离岸信托,无非是把“信托”这个安排挪到了境外,利用境外的法律来管理。信托本身不是一个“法人”(不像公司那样有独立法律人格),它只是一种法律关系——描述的是受托人为受益人利益持有并管理特定资产的法律安排。
一个典型的离岸信托架构包含三方主体:
委托人(设立人):创设信托并转移资产的人;
受托人:持牌信托公司或私人信托公司,负责持有和管理资产;
受益人:按契约规定享有信托收益的人(通常是家族成员)。
21号公告对离岸信托的定义是“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具有信托功能的其他法律安排,是指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
二、离岸信托有什么用?
离岸信托之所以受高净值人群青睐,主要有四大功能:
1.资产保护(俗称“防火墙”)
信托财产一旦合法装入信托,就不再属于委托人的个人财产。当委托人出现债务纠纷、离婚、破产等情况时,信托内的资产原则上不受牵连。正因为这个功能,离岸信托常被称为“防火墙”。
2.财富传承
离岸信托可以设立百年以上的存续期。委托人可以提前规划好财产分配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比如子女满多少岁才能拿到多少钱、考上什么学校给什么奖励——避免后代挥霍或家族争产。更重要的是,信托资产在委托人去世时不属于遗产,可以绕开复杂的遗嘱认证程序,受益人不用等上好几年才能拿到钱。
3.隐私保护
离岸地的法律通常严格保密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和财产信息,不会公开登记。不过要注意,这个“隐私”在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交换机制下已经在逐步透明化。
4.税务优化
在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离岸信托具有一定的遗产税优化功能。但需要强调的是,离岸信托提供的是税务优化工具而非避税手段。2026年新规实施后,信托产生收益后即使不分配,也可能产生纳税义务。
三、谁在管你的钱?——受托人的类型
离岸信托的受托人选择比境内灵活得多:
1.持牌信托公司:最常见的选择,包括银行旗下的信托公司和独立的持牌信托公司。它们受当地金融监管,流程规范,但定制化服务能力相对有限。
2.私人信托公司(PTC):近年来非常流行。PTC是专门为某个家族或某几个关联家族的信托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的最大优势是——家族可以保留对信托财产的控制权。委托人或其信任的顾问可以担任PTC的董事,直接参与信托管理决策。京东等知名企业的家族信托架构中就使用了PTC。
3.其他合格主体:在英美法系的离岸地,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甚至合格的个人,都可以担任受托人。
四、怎么设立离岸信托?
设立离岸信托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步:明确信托目的——是为了资产保护、财富传承、企业控制权安排,还是税务优化?
第二步:选择受托人和适用法律——在哪个离岸地设立?选谁当受托人?
第三步:签订信托契约——这是信托的“章程”,详细规定三方权利义务、财产范围、管理方式、分配规则等。
第四步:装入资产——这是最关键的环节。不同资产的装入方式不同:
现金:跨境汇款或账户划转;
股权:办理境外公司股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通常不直接过户,而是通过持有该不动产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以避免高额税费。
信托设立后通常不需要公开注册,但需向当地监管机构提交备案文件以满足反洗钱(AML)和“了解你的客户”(KYC)要求。
根据15号公告,居民个人应当在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财产装入时的财产转让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需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并附报《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表》《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及相关财务报表。
五、离岸信托vs基金:两种工具,两种逻辑
离岸信托与基金经常被放在一起讨论,但两者的法律基础、功能定位和适用场景截然不同。

简单来说:
离岸信托的核心是“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目的是资产保护和代际传承。
基金的核心是“钱”——把大家的钱汇集起来交给专业团队投资,目的是资产增值。
两者并非相互排斥。在实际应用中,可以通过离岸信托持有基金份额,实现“资产保护+投资增值”双重目标。
六、离岸信托vs境内信托:有什么区别?
境内信托和离岸信托也不完全相同。

简单来说:境内资产优先考虑境内信托;境外资产或涉及跨境身份规划的,再考虑离岸信托。两者并非非此即彼,也可以组合使用。
七、离岸信托会被“击穿”吗?
“击穿”是近年来离岸信托领域最受关注的话题。俏江南创始人张兰的离岸信托被“击穿”、许家印的离岸信托被法院纳入接管范围,都让很多人开始质疑:信托的“防火墙”到底管不管用?
信托被“击穿”的核心原因,往往不在信托制度本身,而在于委托人的行为:
张兰案是因为委托人完全无视信托安排,把信托资产当作个人资产随意支配。
许家印案则是由于香港高等法院授权清盘人接管许家印名下全部资产,包括其通过离岸家族信托持有的财产。业内专家指出,这与张兰案“过度控制被击穿”的逻辑一致。
信托被“击穿”的共性都表现为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保留了过度的控制权,或者信托财产来源不合法。在英美法系下,欺诈性设立的信托,其财产独立性会被否定。
一句话:信托不是“藏钱的黑箱”。如果资产来源非法,或者委托人把信托资产当作自己的钱包随意支取,法院随时可以“击穿”这层保护壳。
21号公告同样贯彻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看信托法律文件、名义持有人、受益人身份,只判断资产实际出资方、控制权、经济利益归属。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且该财产由该个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财产。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离岸信托不是“有钱人的玩具”,更不是“海外避税的灰色地带”。它是一种法律工具——用好了,是合法的财富传承和资产保护手段;用歪了,可能面临被“击穿”甚至刑事责任的风险。
2026年的个税新规已经把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规则写进了法律——设立环节交20%,存续环节按年交20%,终止环节再交20%。过去那种“把资产放到海外就不交税”的幻想,已经彻底破灭了。
随着CRS信息交换全面落地、金税四期跨境涉税数据打通,大量借助离岸信托转移资产、隐匿全球收益的行为已进入监管视野。离岸信托的功能正在从“避税工具”回归财富传承、资产保护、家族治理的核心本源。
理性看待离岸信托:它不能让你“逃税”,也不能让你“隐身”。它能做的,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帮你实现资产隔离、财富传承和家族治理的目标。至于要不要设立、怎么设立,取决于你的资产在哪里、你的目标是什么、你愿意承担多少合规成本——而不是跟风。
信任是信托的基石,合规是信托的生命线。
作者单位:方正税务师 金融与国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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