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新法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进行了系统性重构,新增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对长期资产混合用途确立了“逐年调整”规则,并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非正常损失的定义。这些变化对企业进项税额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将从法理逻辑、情形分类、计算方法、实务风险四个维度,对新法下进项税额转出规则进行系统梳理。
一、问题的提出:为什么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抵扣机制”的反向矫正。
增值税的核心设计是“链条抵扣”:纳税人购进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售时计算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仅就增值部分缴税。但这一机制有一个隐含前提——购进的项目必须用于增值税应税交易。
一旦购进的项目脱离应税交易链条——比如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因管理不善发生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再应当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就必须“转出”,即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进项税额的定义,以及第二十二条对不得抵扣情形的列举,构成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基本法律框架。
二、法理逻辑:四种情形,一个核心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六类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这六类情形可以从法理上归纳为四种逻辑类型:
(一)链条中断型
对应情形: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法理:这三种情形下,交易虽然发生,但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此中断。简易计税按征收率全额计税,不允许抵扣进项;免税项目不产生销项税额,进项自然不得抵扣;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则根本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更无抵扣之理。
值得特别关注的是“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这一新增概念。《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将其定义为: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即不属于应税交易),且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征税情形。这意味着,企业购进资产用于开展纯境外业务等非应税经营活动,对应的进项税额同样不得抵扣。
(二)终端消费型
对应情形: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法理:这些购进直接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不再进入下一生产流通环节,增值税链条在此终止。《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将“交际应酬消费”纳入个人消费范畴。
需要辨析的是:餐饮企业购进食材加工后销售,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一般企业购进餐饮服务用于员工工作餐或客户招待,则属于直接消费,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资产退出型
对应情形:非正常损失
法理:资产因非正常原因退出生产经营环节,不再产生应税收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应再由国家负担。《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一个重要但易被忽视的限定是: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四)政策安排型
对应情形: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
法理:这是国务院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明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该政策的执行效果。这意味着,未来该政策存在调整的可能。
三、计算方法:五套工具,精准匹配
新法体系下,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确定有五种计算方法,每种方法有其特定的适用场景和法律依据。
(一)直接确认法
适用场景:能够直接确定不得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应转出金额=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这是最直观的方法,适用于外购货物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取得餐饮服务发票直接转出、支付贷款利息取得专用发票直接转出等情形。
(二)比例分配法
适用场景: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三类项目(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且无法划分
计算公式: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三类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操作要点:逐期计算,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多退少补。
(三)净值法
适用场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用途改变为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
计算公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净值率(净值率=净值÷原值×100%)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七条
这一方法体现了税收处理的合理性: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已消耗了部分价值,对应的进项税额已经通过折旧或摊销“实现”了抵扣,转出时仅需就剩余净值部分进行调整。
(四)实际成本法
适用场景: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不得抵扣情形,且无法确定对应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应转出金额=实际成本×适用税率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这一方法解决了“无法对应”的实务难题,但需要企业准确记录账面成本。
(五)混合用途调整法
适用场景:单项原值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和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基本规则: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续在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逐年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调整年限: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0年
飞机、火车、轮船:10年
其他长期资产:5年
计算公式(15号公告第十四条):
当年应转出=(进项税额÷调整年限)×(当年五类项目用途比例)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15号公告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这是新法下最为复杂的规则。对于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长期资产,混合用途下可以全额抵扣,无需逐年调整——这是一个重要的简化安排。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一:直接确认法的应用
某企业2026年3月发生以下业务:
外购食品用于员工年会福利,进项税额1.3万元
发生客户招待用餐,取得餐饮服务专票税额0.12万元
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取得专票税额5万元
处理:三项业务均适用直接确认法,应转出进项税额合计6.42万元。
案例二:比例分配法与次年清算
某企业当期无法划分用途的进项税额100万元,当期全部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三类项目销售额合计400万元。
当期应转出:100×40%=40万元
次年1月清算:若全年累计计算应转出420万元,已逐期转出400万元,需补转出20万元。
案例三:净值法的应用
某企业2026年1月购进办公楼一栋,原值1000万元,进项税额90万元,已全额抵扣。2028年1月,该办公楼改为专用于员工宿舍(集体福利),此时账面净值800万元。
应转出:90×(800÷1000)=72万元
案例四:混合用途调整法的应用
某企业2026年1月购进一套大型设备,原值800万元,进项税额104万元,调整年限5年。该设备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60%、简易计税项目20%、集体福利20%。
计算:
当年调整基数=104÷5=20.8万元
简易计税对应=20.8×20%=4.16万元
集体福利对应=20.8×20%=4.16万元
2026年应转出=8.32万元(2027年1月申报时扣减)
五、新旧变化与风险提示
(一)主要变化

(二)主要风险
风险一:未及时转出
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发生不得抵扣情形,未在当期转出,将面临补税、滞纳金甚至罚款的风险。
风险二:转出金额计算错误
混合用途比例、净值率的计算需要准确的数据支持,计算错误将导致税务处理不合规。
风险三:长期资产台账缺失
1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纳税人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台账缺失将导致逐年调整无法准确执行。
风险四:不可抗力误转出
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错误作为非正常损失转出,将减少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损害企业利益。
六、企业应对建议
第一,全面梳理长期资产。确认每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原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对于超过500万元的,需建立专门台账,记录取得、使用、处置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第二,识别“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审阅企业业务流程,识别是否存在购进资产用于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如开展纯境外业务等。
第三,区分管理不善与不可抗力。发生资产损失时,准确判断损失原因,避免将不可抗力损失错误做转出处理,也避免将管理不善损失遗漏转出。
第四,建立内控流程。将进项税额转出的识别、计算、审批、申报纳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转出及时、金额准确。
第五,关注政策动态。《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评估贷款服务利息抵扣政策。企业应持续关注,及时调整税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不是简单的“会计调整”,而是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核心组成部分。新《增值税法》对不得抵扣情形的系统重构,体现了立法者对增值税链条逻辑的深刻理解。企业在实务中,既要准确识别转出情形,更要精准计算转出金额。唯有如此,才能在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享受增值税的抵扣红利。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6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