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正式对外公布,自2025年3月24日起,一系列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迎来重大变革,部分文件被废止,部分则予以修改。这一政策调整旨在优化税收征管流程、契合当下经济发展需求以及与最新法律法规相衔接。经方正税务师深度梳理与专业分析,现将相关重要提示整理如下:
咱们先来说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这个文件的第三条被废止啦。第三条主要讲的是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以前,企业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的捐赠,是可以据实全额扣除的,其他捐赠则按一般规定计算扣除。现在这一条没了,这意味着什么呢?对于那些经常做捐赠的企业来说,得重新规划捐赠的税务处理方式了。以后做捐赠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能都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来计算扣除额度,这可能会影响企业实际的纳税金额,企业需要提前做好财务规划,避免因政策变化导致税务风险。
再看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它的修改内容可不少。一方面,文件里涉及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现在要改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相关表述都得跟着变。这就要求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及时更新对政策依据的理解,按照新的规定来处理所得税征收管理事务。
另一方面,第五条也有变动。以前,建筑企业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如果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是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现在则是由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57号公告有关规定办理退税,而且不再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一改变直接影响了企业的资金流转和税务规划。以前企业可能会把退税和下一年度的缴税做统筹安排,现在不行了,企业得重新规划资金,确保在新政策下,既能及时拿到应退税款,又不会因为政策变动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还有关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相关文件的修改。《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89号)里,第二条中“煤炭企业的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这条被废止了。这对于煤炭企业来说,无疑增加了成本。以前不用交税的未利用荒山,现在得交税了,企业需要重新核算土地使用成本,可能要重新规划对荒山的利用,或者调整财务预算来应对这部分增加的税务支出。
同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废止了第二条中的“以及荒山占地”,矿山企业也面临类似的情况,需要为这部分荒山占地缴纳土地使用税,这也会促使企业重新评估土地使用策略,看看怎么能降低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的修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影响较大。原来规定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在这条被废止了。这可能意味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了更多减免的可能性,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就能降低土地使用成本,这对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也许会鼓励企业加大开发力度呢。
这些税务政策的调整,或增加或减少了企业的税务成本,或改变了企业的税务处理流程和资金规划方式。大家一定要密切关注这些变化,及时调整企业的运营策略和财务规划,合理合规地应对政策变动,让企业在新的政策环境下稳定发展。要是对这些政策还有疑问,记得及时咨询税务部门,避免出现税务风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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