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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指引] PPP项目会计处理指引(适用制度判断)

发布时间:2023-11-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正税务师 阅读数:188

适用制度判断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定项目公司PPP项目适用的会计处理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所谓适用制度判断指的是通过判断PPP项目合同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解释”)关于“双特征”“双控制”的规定,从而确定不同方式下PPP项目的适用制度。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主体为PPP项目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为PPP项目的实施成立的一类特殊目的公司,是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由社会资本单独出资设立或者与政府指定单位共同出资设立,若PPP项目未设立项目公司的,适用主体为社会资本方。

本指引所称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PPP项目资产,是指PPP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

第二章 判断标准       

第四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如下的标准判断PPP项目是否符合“双特征”,“双控制”:

    “双特征”指的是:(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 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双控制”指的是:(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 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2)PPP 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 PPP 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第五条 “双特征”“双控制”中的社会资本方指的是与政府实施机构签订PPP项目合同的主体,成立了项目公司的,一般为项目公司,未成立项目公司的,为履行项目公司职责的社会资本。

第六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PPP项目合同符合“双特征”“双控制”的要求,应当适用14号解释;

(一)特征一:根据合同约定或政府方授权,项目公司享有建设、运营、管理、维护本项目设施等权利,同时承担代表政府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项目公司至少需要负责基础设施管理和相关服务中的一部分工作,而不能仅为政府方的代理人;

(二)特征二:项目公司就其在运营期内运营或维护项目资产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回报;

(三)特征三:项目公司的收益被限定,如项目公司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由政府决定或者受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章制度的约束;或设定政府调价机制,项目公司进行调价前应当经过政府方审核同意;或者设定有实质性的价格上限机制;或项目合同条款给予项目公司自主定价权,但约定超额收益全部归政府方所有。

(四)特征四:除项目资产的运营期占全部使用寿命的PPP项目合同外,项目终止时,项目公司应当将项目资产移交给政府方或者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且移交的项目资产预期仍能为政府方带来经济利益流入或者产生服务潜力;或者政府方能够通过合同条款限制项目公司处置或抵押项目资产,并拥有在合同期内持续控制项目资产使用的权利。

第七条 PPP项目不满足“特征一”或“控制一”要求的,即项目公司在运营期与政府之间并非授权关系,其提供服务对象、价格、类型完全没有被限制的,应进一步判断PPP项目资产所有权的归属,若实质属于政府方所有的,项目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否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第八条 PPP项目不满足“特征二”要求的,即无偿为政府提供建设或运营服务的,应按照捐赠进行处理。

第九条 PPP项目不满足“控制二”要求的,即政府方不拥有PPP项目资产实质所有权,项目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 适用14号解释规定的,应进一步按照运营期取得的收费是否可确定判断适用的模式,运营期取得的收费不确定的,适用无形资产模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取得的收费确定的,适用金融资产模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会计处理;存在兜底条款的,适用混合模式。

第十一条 以上对适用制度的判断详见附件1:《适用制度判断流程图》。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指引以现行国家会计制度为依据确定,如后期发生变化的,应由集团财务部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本指引如有未穷尽的业务事项,按相应的规定执行,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集团所属各项目公司未按本指引处理相关业务的业务事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本指引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集团财务部汇报,最终解释权归集团财务部。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年**月**日开始执行。

 

      原文及附件下载:PPP项目会计处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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