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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号解释发布后存在的一些问题

发布时间:2023-07-2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魏翠翠 阅读数:486

2021年,财政部为规范PPP项目的会计处理,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然而,自发布以来,按照该解释执行的项目公司寥寥无几,项目公司普遍存在的一些顾虑和实务处理中遇到的难题主要是:

1、在14号解释发布之前,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一般没有确认收入。但是,若按照14号解释执行,不可避免需要追溯调整确认建筑服务收入,会计调整事小,还会引发其他的一些问题,例如确认建造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如何补缴以前年度的税款以及是否会有滞纳金等?

2、在建设期确认收入,如果采用成本加成法,如何确定成本毛利率也是一个问题。

3、按照14号解释,确认PPP项目适用的模式即资产属性时,关键就在于运营期取得的收入是否可确定,那么在运营期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情况下,判断收入是否可确定要不要考虑绩效评价的影响呢?

4、按照14号解释确认建造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后,项目公司征地拆迁费用和职工薪酬等支出又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会导致建设期没有实际现金流入却需要承担大量税额,这是否合理呢?

5、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究竟如何确定,前期的进项税额满足条件是否可以办理留抵退税呢?

如此多的问题导致项目公司踌躇不前,不执行14号解释担心财税处理合规存在问题,执行14号解释又不知道该如何去做?目前许多项目公司抱有的想法可能是财政部没有审查,税务局没有监管,按照原有的会计处理方式继续进行操作,而不去考虑PPP项目合同是否符合14号解释应当不存在大的问题。但是,从近期的几个PPP项目案例来看,对PPP项目是否符合“双特征”“双控制”的审核也越来越严格,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黄齐远、王显伟、蒋业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就是因会计所审核运盛(成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时对无形资产认定层次风险设计的应对措施不到位,未考虑子公司丽水运盛人口健康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水运盛)PPP项目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相关规定引起的;再比如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年报的询问中,对其作为牵头单位组成联合体中标“雪亮工程”PPP项目进行判断后,认为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认定的PPP项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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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发布对规范处理肯定是有益的,但是同时也需要对企业有顾虑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才能让企业知道该如何去执行。在此,我们呼吁,希望财政部能对难点问题进行进一步的说明,税务部门也可以对PPP项目的税务处理出具规范性的文件,共同促使PPP项目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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