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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如何实现增量留抵退税?

发布时间:2023-07-0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魏翠翠 阅读数:775

PPP项目若符合建设期不确认收入的条件,或建设期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建造期结束时,建设期的进项税就形成了留抵税额,如能顺利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对于项目公司来说无疑就节约了资金使用成本,缓解资金压力,可以减少贷款,从而降低借款利息,意义重大。

按照《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20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为: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按规定,要办理留抵退税要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一般来说,项目公司建设初期属于新设立企业且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所以属于M级,不满足办理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首先需要将纳税信用等级由M级变为A级或B级。为此,项目公司若属于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但已满12个月的,可在2023年3月或9月提出纳税信用复评申请;其次需要在评价年度存在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满足两项条件,方可将纳税信用等级升级为A级或者B级。

此外,要达到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第六个月的增量留底税额大于50万元的目标,项目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取得进项的时间,提前登记发票、付款台账,与施工方约定好票据结算时间,确保第六个月足额取得发票,达到目标要求。

在满足上述条件之后,项目公司应当在次月办理增量留抵退税,在完成当月的纳税申报之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税务机关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完成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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