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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备案

发布时间:2023-04-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3182

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如果要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需要提前对企业所得税优惠、土地增值税减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涉及到的进项税额转移等事项进行备案,我们根据现行政策对需要税务备案的事项进行了梳理,快和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01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政策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40 号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如下: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02 土地增值税减免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11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06〕21 号),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 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不动产权属资料复印件。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复印件。已审批通过的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城市规划复印件,或者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建设的项目资料复印件,或者人民政府、政府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搬迁文件复印件。

(5)房地产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办理渠道:主管税务机关大厅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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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本事项办结时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办理结果:税务机关反馈《税务机关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03 进项税额转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详见附件)(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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