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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吁尽快补上这块“短板”

发布时间:2022-06-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来源:方正税务师 阅读数:601

实话说这几年纳税人确实得到了一定的尊重,各种“难”成了过去式,办税便捷、态度诚恳,特别是12366的那一头,声音温和甜美,回复及时准确。现在纸质申报越来越少,信息“跑”起来了,坐在办公室即可完成各种办税,感叹信息化神器的同时,深感对纳税人的体贴。不过有个原理告诉我们:“木桶盛水的多少,取决于最短那块板”。我理解,总理经常说“补短板”就是这个意思。

要说税务管理方面的短板,还真不是太多,非要找个短板,我看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管了。梳理了一下明确规定授权制定相关政策而没有制定,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便补上短板。

一是要求按规定补充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其他条件

开发项目在符合啥条件进行清算,应该是一件大事,应该非常明确清晰,并且应该是强制性的,这一点在前文《不得不说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提及,在此不再赘述。

全国统一的规定列举了可以要求清算的条件,一是已竣工验收,且已转让建筑面积占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是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是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同时还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也就是除前述三项外,授权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应清算的其他条件,我们省没有补充性的规定,当然也就只能执行统一的条件。不过如果能在权限范围内补上几个条件,会使土地增值税更加合理,比如至少补上“纳税人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预交税款超过预计清算应交50%的。”这样的话,一方面避免预交多占用资金,不及时清算或者符合前述清算条件后出现大量退税,在如果预交明显大于清算应交时,可以经过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后清算,不受85%、销售许可时间的限制。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开发项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少而预交多,预交了要退还,不预交加收滞纳金的不合理现象发生。

二是关于按规定确定清算受理期限

相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政策规定的非常仔细,在纳税人清算申报受理及补报清算资料方面出了详细的规定,比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同时明确,前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换句话说,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可分三种情况,直接受理、补充资料受理和不予受理,无论哪种情况都应由期限限制,因此规定各省就受理期限作出具体规定,不按规定确定这个期限,比如符合条件直接受理的审核受理期限,资料不齐全限期补正的及审核受理的期限及明确不予受理的期限等,因为这个时间对提高行政效率,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纳税人而言,如果符合清算条件,申报期料齐全,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个明确的受理结论,对能否正式受理清算申报有个明确的说法;对执法机关而言,可以提供行政效率,及时就清算项目进行审核,不至于无人问津,石沉大海,或者火急火燎当下就要等。

建议明确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且资料齐全的,7日内通知受理;符合条件,清算申报资料不齐全的,5天内通知纳税人在15天内补充;不符合清算条件的,3天以内通知纳税人。

三是按规定确定清算审核期限

清算审核期限,是指税务机关受理后到审核出具审核结论的时间,这个期限是提高效率,维护纳税人权益的重要期限,是避免选择性执法的利器,也是税收制度公平合理的体现。按规定,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清算通知之日起90天内进行申报清算,因此在法律主体地位对等的前提下,相关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也就是说,关于清算审核期限,应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如果不确定,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无限期的审核,本应退的税款退不下来,不该交的预交非要交上。如果不确定,上报审核的清算报告多年没有音讯也属正常,说法的公平效率也就无从谈起。

四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审核有必要细化并公开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业务事项,涉及到不同清算单位,还涉及同一清算单位不同开发产品,每一个开发项目都有不同的特点,比如附条件受让土地的成本确定(俗称“红线外支出”)、公共配套建筑的认定处理、地下无产权车位、土地成本分摊、直接成本的认定、完工交付后成本等等,若干事项都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同时处理方法不同,结果相差悬殊,因此明确处理原则和标准是清算审核的前提,国家税务总局在10多年前就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三条“深入贯彻《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提高清算工作水平明确”规定:“要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完善清算流程,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提升清算水平。”而所提到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也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本规程进行进一步细化。”,遗憾的是10年过去了,涛声依旧。

要提示的是:如果不进行细化,全省各地必然不统一,甚至同一市、州不同县、区,同一县、区税不同单位、同一单位不同执法人执行的审核口径都可能不一样,在一个统一税制的国家,这不是笑话吗?如果口径不统一、不细化,权利就没有限制,谁能保证不以选择权谋私?如果口径不统一、不细化,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就有了借口,这样的营商环境还有人敢投资吗?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对纳税人、对执法机关都一样。法治思维是现代税收执法文明的体现,而法治思维的基础是依法办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不禁止皆可为。规范先行、有章可循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提。因此,建议在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前,应摸排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在土地增值税基本精神和原则的基础上,坚持公平效率原则,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口径,尽快补上这块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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