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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登记难”税务问题,办法总是比困难要多

发布时间:2022-01-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375

日前,方正税务师发出《兰州市政府决心化解登记难问题,方正税务师发挥专业特长不缺席》的短文,今天我们继续聊一点点化解历史遗留“登记难”涉及的税务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是“登记难”的原因,遗留问题中建设单位或者转让单位涉及的“税务”是绝对绕不开的“拦路虎”,产权登记需要开发票、开发票就要纳税、纳税就会涉及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等,税税相连,税完了还有滞纳金,是否罚款暂且不说,税款、滞纳金就是不小的数目,实话说这个“拦路虎”确实是个难啃的“硬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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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当然需要高手中的“战斗机”,今天给大家分享“化解”之道之一——追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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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征期,顾名思义就是征收税款的期限,换句话说,就是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法律规定没有征收的税款就不征收了。这个不是瞎说,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包括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如果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也就是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如果是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以上有追征期的两种情况如果少交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这里的三年、五年就是追征期,符合规定的情形,过了这个追征期,就不征收了。

大家看清楚了,未交或者少交税款不再征收的条件,要么是税务机关的责任,要么是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如果是偷税、抗税、骗税的,就没有追征期的限制,啥时候逮住都得交!实话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理应穷追猛打,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还应处以罚款,否则税法的公平在哪里?对依法纳税者怎么交代!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这里我们就要分析了,化解历史遗留的税务问题,要看建设方或者是转让方当时没有交税是以不交、少交税款为目的,故意的偷税、抗税、骗税。如果是的,那么建议您尽早的准备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也就是很多的钱,落个态度积极,争取宽大处理,如果不是“偷、抗、骗”那么往下看, 定会“峰回路转,化解有方”。

你可能满脑子的疑问,如果不是计算错误等失误,又不能怪税务机关,当然也不是“偷、抗、骗”,那么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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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情况是“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也就是说,除了采取偷、抗、骗以外,还有一种即“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交”。想一下,大多似乎都是这种情况,那么税法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呢?答案是“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可能认为,豆腐三碗、三碗豆腐,不是和偷、抗、骗一样吗?其实是不一样的,结合前后看,只有偷、抗、骗没有追征期,那么自然就排除了“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交”没有追征期,换句话说,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少交税款的,还是有追征期的,如果过了追征期,也可以不再征收!

你可能还要弱弱的问题一句,这是真的吗?

真的,国家税务总局都这么说了!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这可是原话,不信你查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查不到可以给我打电话(0931-8106136),如果查到了,但是看不懂,那也没关系,也可以打电话,电话号码一样,不过要在上班期间打哦!

追征期的问题算是说清楚了,但是还不能急,还有一串串的问题,比如追征期从哪天开始算呀?房子卖了快十年了,这次办证还要收钱,有些是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金”)有些是代收维修基金等等,这个要交税吗?不交税税务局不给发票怎么办?……

我们知道,如果“化解”工作一路平坦,也不烦劳市委、市政府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了,有两句俗话:

“办法总比困难多”。

“想,问题成堆;干,方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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