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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度税收大事件盘点之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9-12-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厦门国税 来源:厦门国税 阅读数:2281

一、增值税税率下调了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购进不动产的进项可一次性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可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四、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可加计抵减10%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五、生活性服务业进项税额可加计抵减15%

    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六、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起,同时符合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五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七、部分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条件更宽松

  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等五个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提高了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九、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药品可选择简易计税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十、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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