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制发的背景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重大决策部署,为明确改革涉及的有关税收事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关于表证单书及印章使用
《公告》第一条明确,挂牌后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新税务机构启用新的业务印章,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的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关于法律救济
《公告》第二条明确,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承继。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关于税收票证及发票管理
《公告》第三条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6月15日前由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6月15日前由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五、关于税务检查证
《公告》第四条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原文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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