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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6-2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913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原有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代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已不适用,有必要进一步明晰政策。为了规范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准确办税,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涉及征管体制改革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新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修改内容

  公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甘肃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甘肃省国家税务机关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修改为“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个人),按次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开具发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具发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的1%(不含增值税)”。其他相关比率的确定沿用了原有规定比率,保持了税负不变,从而保证了政策的稳定和延续。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和废止文件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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