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优化进口租赁飞机的税收征管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原文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上一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及相关事宜的公告》的解读
下一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的解读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