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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695

由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1711日起在我国执行,为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与《公约》的衔接工作,特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本公告解读如下:

一、我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我是一家中国居民企业,本公告对我有何影响?

如果你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201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你企业需要根据42号公告规定,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同时,根据本公告规定,我国税务机关将不会对你企业报送的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实施信息交换。

二、我是一家外国在华投资企业,且所属的跨国企业集团应该按照有关国家规定准备国别报告,本公告对我有何影响?

根据本公告规定,我国税务机关将不会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你企业提供2016年度的国别报告。但是,如果你企业符合42号公告中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条件,仍然应当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并在我国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

附录:《转让定价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签署辖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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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别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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