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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