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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1-07-2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1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119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本决定自20119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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