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二○
附件:
2011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泛海公益基金会
2.安利公益基金会
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5.亨通慈善基金会
6.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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