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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8-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770

 

各分部、职能部: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签发了第13号总局令,公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作为认定企业财产损失的依据,对我所从事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审核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要求各代理人员认真学习,切实掌握办法规定精神,为今后开展工作打好基础。

   为配合学习,方斌国编写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学习纲要>和《中介机构出具见证报告的损失项目》,请点击下载,结合办法,认真学习。

   同时近期将组织人员起草制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的操作规程,希望大家踊跃提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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