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的规定,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二家中央所属文化企业已被认定为转制文化企业,现将名单发给你们,名单所列转制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财税〔2009〕34号文件中“转制注册之日”是指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并进行工商注册之日。对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则按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之日或核销事业编制的批复之日(转制前并没有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起确定转制完成并享受财税〔2009〕34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下发前各地不论是按转制注册之日还是按转制批复之日计算已征免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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