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培训园地 更多菜单 Menu

取得增值税返还哪些情况须缴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0-08-2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840

    丰达公司地处江苏,成立于20068月,主要从事塑料、农膜的生产和销售,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新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2010年,公司计划将2007年购进的一台塑料生产设备出售,引进一条钾肥生产线,同时还计划将塑料产品的销售范围扩大到东南亚地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农膜属于免税项目,丰达公司生产销售的农膜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规定,自2004121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该公司地处江苏,20081231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因此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购进的塑料生产设备,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根据税法规定,该公司出口的塑料产品将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企业财务人员询问,公司享受增值税优惠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哪些增值税返还要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丰达公司将2007年购进的一台塑料生产设备出售,将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该公司应按照正常的销售行为确认收入并按照4%的征收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再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税款,其余部分转作营业外收入。如果将来公司从事钾肥的生产,将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由于增值税的先征后返发生在增值税的正常缴纳之后,没有影响到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因此,丰达公司在销售钾肥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也可以按照规定抵扣。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递延收益。因此丰达公司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和“营业外收入”科目计提应收到的增值税退税和返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款除外)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该文件同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由此可见,丰达公司享受或可以享受的增值税免税、减税和先征后返优惠,虽然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但是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有没有对该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款规定专项用途,因此并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公司将塑料产品出口而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的规定,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缴纳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哪些增值税返还不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规定,自200911日起至20101231日,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分别实行增值税100%50%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华书店等单位实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由于该通知明文规定上述所退还或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以及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同样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在于对企业享受的增值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有无对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款规定了专项用途。如果增值税优惠经认定后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该款项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注意事项

 

  像丰达公司这样的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注意增值税各种优惠方式的适用对象、基本条件和特点。第二,区分具体的情况和不同的优惠形式,对增值税优惠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第三,免征、减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条件判断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第四,要注意会计和所得税关于增值税优惠处理的差异,比如增值税优惠一旦认定为不征税收入,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此外,对于企业在200811日至20101231日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中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3项条件,即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该文件,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优惠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税务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