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多缴的印花税,是否可以抵减2009年的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第二十三条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根据上述规定,印花税是一特殊税种,只对特定凭证及行为贴花,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按所载的金额计税贴花。对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或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法规特别规定可申请按期汇总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属于印花税特殊的计税办法。签订合同时的合同金额与最终合同执行时的执行金额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不需要调整,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如果已贴花的凭证进行了修改,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税票。目前为止对多贴印花税票者,仍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如果企业属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情况,而上一年度多缴者,应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协商看是否可以用以后年度的进行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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