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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常见情况和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5-2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16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开具、购买方按规定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凭证,其管理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中华会计网校小编就日常开错发票的情况及处理办法进行了汇总整理。

 

  1、金额或税额多开或少开,同时购销双方未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购货方可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商品销售发票即可退回发票联),由销货方重新开正确的发票,销售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原存根联后面,注明原因。

 

  2、金额、税额少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这种情况,可由销货方按少开的差额,补开一张蓝字专用发票,并在备注栏说明情况,同时对少开的金额应进行纳税申报。

 

  3、金额、税额多填,同时一方或双方已作账务处理

  (1)销货方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未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将原发票联、抵扣联退回销货方、销货方凭以作销货退回处理,然后重新开具,开票日期填写重新开具的日期,并重新申报纳税。销货方作销货退回处理,可凭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开相同的红字专用发票,将记账联撕下,作冲减销项税金的凭证,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不得取下,将退回的蓝字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粘贴在红字发票联和抵扣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放在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

 

  (2)购销双方均已作账务处理

  可由购货方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就其多开的部分差额,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销货退回折让”手续,取得红字发票,各自冲减销售金额、销项税金和进项金额、进项税额。

 

  4、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

  如开错的专用发票只是票面填写不符合规定,并不影响金额和税额的,无论双方是否已作账务处理,一律采取换票方式,由购货方将原票退回,销货方重新开具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开票日期按重新开具的日期填写,并注明“换票重开”字样,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作废”戳记,粘贴在新开的专用发票存根联后。在填报“发票使用手册”时,只填发票号码,在销货金额或购货金额栏注明“换票”字样。

 

  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专用发票项目齐全。请问客户给我开的专用发票,“货物名称”处写的只是**应用软件系统,一套,9500元;但是合同中写的是:

    1A应用软件 100 B应用软件 100 C应用软件 100元等有95条左右,我们入存货账也是分这95条分别入账,请问对方是否应该给我按合同内容填写“专用发票”内容。税务局查我们时候,如发现票、账不符会有处罚吗?

  2、“1”中问题如对方给我开具“销货清单”了,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专用发票项目处就不用要求填写齐全了?

  比如:“货物名称”处填写“**应用软件系统”或“详见清单”都行,规格型号不用填,单位不用填,单价不用填,只填写总金额,就可以了。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据此,贵公司在同一销售方并一次性购入多项不同型号软件时,销售单位可根据上述规定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可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要将双方签订合同中的95个软件名称(可选90个软件其中的一个)、金额、税率、税额填写,同时在发票上需要注明“详见清单”,再将购入95个软件的名称、规格、单位、单价、金额、税率、税额逐项填写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中。所以贵公司发生该项业务应向销售单位索取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清单。清单中将合同内容全部体现,根据贵公司的会计处理,我们认为符合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不存在票、账不符合情形。

 

  问:对卷烟批发环节征收消费税后,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之间差价结算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2009611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下发《关于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调整后卷烟工业企业与卷烟批发企业差价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货便函[2009]95号),要求根据重新核定的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卷烟工业企业和卷烟批发企业之间对20095月份的购销情况进行汇总计算。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补收价款的,卷烟工业企业可按补收价款的数额向卷烟批发企业汇总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汇总计算后卷烟工业企业应向卷烟批发企业退还价款的,可由卷烟批发企业依据退还价款的数额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已抵扣”栏次,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上选择“购买方申请———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栏次,卷烟工业企业依据《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了销货单位的公章,这样的发票有效吗,能作为抵扣进项税的依据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贵公司应要求销售方重新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取得加盖了销货单位公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问:一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如销售煤炭),是否可以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违反税收法规?税务人员是否有权根据自已判断该企业超过经营范围作为依据而不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

  答:贵公司现因销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货物,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据此,判断超范围经营可否开具发票的关键在于:业务是否真实,票货是否一致,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从未明确规定过超越经营范围发生的业务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有些地区,税务机关曾规定过超出其经营范围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形。比如:《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暂行办法》(湘税发[1994]032号)第四条(四)规定:税务所窗口开票人员如发现纳税人要求代开的货物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代开的销售额与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等疑点时,应及时与管理该企业的专管员联系并向所长报告,通过核实批准后,方可代开专用发票。

 

  因此,建议企业发生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此类情况,应先与当地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咨询当地对超范围经营开具发票是否有本地规定。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了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没有的业务,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票货一致,而当地税务部门也未规定超越范围经营开具发票的行为为禁止,企业是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货方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 IC卡。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贵公司如发生规定中情形之一,税务机关不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依据的。在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中,税务工作人员做出的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而无权根据自已的判断做出任何行政执法行为。

       1、增值税转型的适用范围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11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贵企业不是一般纳税人,不属于增值税转型的范围,对于所购固定资产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进行抵扣,应将增值税计入到固定资产原值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以及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进行计提折旧即可。

 

2、汽车也属于固定资产,只是对于增值税转型的企业而言,企业购进汽车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增值税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而贵企业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增值税转型,也不能进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因而,贵企业对于2009年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包括汽车只需按照上述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计提折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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