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政策解读 更多菜单 Menu

2010年4月中央财税法规集锦(下)

发布时间:2010-05-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16

进出口

 

十一、2010413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通知》规定,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4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0426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2010426日前(不含426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在20101026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1026日起(含1026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自20104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426日前(不含426日)申报进口的,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426日至5 26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426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20097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526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十二、201033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的所有权转移给境外企业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自201041日起,在天津市实行为期1年的出口退税试点。

 

  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

 

  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三、20103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6号)。

 

  《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将现行云南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政策扩大到边境省份(自治区)与接壤毗邻国家的一般贸易,并进行试点。

 

  凡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新疆、西藏、云南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出口企业,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并采取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方式的,可享受应退税额全额出口退税政策。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货物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在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对未及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而影响企业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以人民币现金结算方式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十四、20103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农业部201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

 

《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农业部201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十五、20103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9号)。

 

  《意见》指出,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的税收优惠政策,经审核,国家林业局2010年度种子(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12)已经确定,请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产业政策

 

  十六、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426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申请享受2010426日至12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426日至526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见附件4),自20104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0526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201011日至426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十七、20104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

 

《意见》指出,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12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内外资企业继续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持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好的发展势头。

 

  十八、20103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10]119号)。

 

  《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扩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近期发布了调整后的第七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现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0]1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系统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进行反馈。

 

  十九、20103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第三代移动通信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106号)。

 

  《意见》指出,电信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联合产业链相关企业,发挥各自网络和技术优势,开发适合3G网络及移动互联网的特色业务,不断丰富3G业务种类,加快3G应用的创新,探索3G应用的商业模式,形成差异经营、合作共赢的良性发展局面,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以应用带动网络建设升级。对利用3G开展研发、技术改造、增值服务的企业,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TD3G的网络建设、应用和研发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TD产品和应用, 经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可列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政府、行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中广泛应用TD3G技术。

 

  二十、20103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0]105号)。

 

《意见》指出,对利用宽带开展研发、技术改造、增值服务的企业,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光纤宽带网络的建设、应用和研发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基于光纤宽带网络的产品和应用,经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可列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二十一、20104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通知》指出,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财政部、税务总局要加快研究制定引导个人合理住房消费和调节个人房产收益的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二十二、2010329日,科学技术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10年度符合享受国家税收政策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科办高[2010]22号)。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的要求,科技部、教育部将联合开展2010年度符合享受国家税收政策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审核工作。

 

发票管理

 

  二十三、20104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表彰2009年度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国税发[2010]42号)。

 

《决定》指出,20091月以来,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精神,精心组织,迅速行动,积极开展部门协作和区域联动,查处了一批重大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有力地遏制了发票违法犯罪持续泛滥的势头,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作出了积极贡献,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北京市宣武区国家税务局等132个单位和王民等197名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减免税

 

   二十四、20103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22号)。

 

  《通知》明确,自201041日至20111231日,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30%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改制后的企业以出让或国家作价(入股)方式取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契税减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灾区综合

 

   二十五、201042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4号)。

 

  《通知》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可依法审批至20101231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予以核准。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灾情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01231日。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对于地震灾害中纳税人实际已消亡的,可以视同符合《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县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次性办理死欠核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7号)规定,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税务登记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及时予以补发。对纳税人申请补发的税务登记证,一律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灾区国税、地税机关应积极采取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等形式,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办税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财务处理

 

  二十六、2010223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执行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办企[2010]23号)。

 

  《意见》明确,职工福利费属于企业人工成本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生活福利,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属于对离退休职工延期支付的生活、医疗等福利。因此,你公司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加强对职工福利费的财务管理,将供暖费补贴、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归集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有关规定,企业据实开支职工福利费,财务政策上不再规定列支的比例。企业申报职工福利费纳税扣除的具体项目、标准,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财务管理与其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上一页  下一页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