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甘肃省地税局下发文件,全面恢复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并清缴暂缓期间的税款,因此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将在近期展开,回头看看上去是优惠,其实是陷进。
高房价催生了“国十一条”,与房地产有关的调控政策180度转弯,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暂缓征收预征清算的鼓励措施随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的通知》(甘地税办发[2010]1号)下发而告终结。大规模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即将来临,今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将房地产行业作为指令性税务稽查项目,两项重要税收事项叠加,将会给房地产业带来巨大的涉税风险。
恢复土地增值税预交清算的通知要求,对2008年12月5日至2009年12月31日前暂缓预征和清算的土地增值税要全部征缴入库。而目前又正致企业所得税汇算尾声,2010年补交2009年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同时还要正常交纳本年度的土地增值税,资金压力必然增加,补交的土地增值税又没能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抵减,致使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税额增加而多缴企业所得税,这样看来原暂缓预交清算不一定是一个陷进。
下面举例分析,假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9年销售开发产品30000万元,如果清算,应交土地增值税900万元,因暂缓清算没有清算,如果当年应纳说所得额(因未清算和预交不得税前扣除,所以没有扣除900万元)450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125万元。如果在2009年清算则应纳税所得额3600万元,企业所得税900万元,暂缓清算造成当年多交企业所得税225万元,2010年900万元将要清收,并没有少交,只是无偿占用了几个月,但是付出代价是当年多交企业所得税225万元,如果该公司以后年度暂时没有开发项目,清算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将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长期亏损代价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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