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由天津市地税局和天津市国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企业员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标准等若干企业关心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明确,方便当地企业执行。
通知明确了九项企业所得税业务的处理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支付与其经营活动有直接关系职工的办公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不超过300元标准,凭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按天津市规定标准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集中供热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准予扣除。
相关提示: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8]58号)的规定,从2008年起,天津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由235元提高到335元。
三、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能够提供差旅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证明材料,按差旅费管理办法发放的差旅费,准予扣除。
相关提示:上述规定中“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规定非常重要。因为目前大多数地区差旅费的标准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
而按照通知上述规定,如果企业自己有标准,是必须要报税务局备案才可以税前扣除的。
四、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不得税前扣除,但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五、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凡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提取而未实际支付的,在当年纳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行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工资可保留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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