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9]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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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具有卷烟批发资质单位名单下发给你们(见附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名单对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进行核实,加强对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的管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卷烟批发单位名单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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