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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收款开票:准确把握税务和会计处理差异很重要

发布时间:2009-10-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278

 

  

    一般来说,开具发票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辅相成,通常企业只有在确认收入时才应该开具发票。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我们会发现,不少企业存在提前收款的特殊情形,对方即已付款就要索要发票。对此,笔者提醒企业财税人员,在预收款的处理上要严格区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区别,也要区分不同税种间的区别,更要注意发票的开具要严格按要求开具,否则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为了进一步说明预收款的处理问题,笔者拿出一个实例,与大家共同分析。案例如下:

 

  一家户外广告公司,20096月与一客户签订了广告制作合同,金额为24万,广告期为1年,合同约定于本年未支付及完成后各支付一半价款。但由于其他原因于签订日的次月即收到了对方的广告款24万,并给对方单位开具了24万元的广告发票,那么该公司应该按1万确认当月收入,其他的23万做预收账款,还是按24万确认当月收入呢?

 

  在会计上的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二)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该公司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2.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可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但在营业税的处理上,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根据如下规定来确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该公司从事广告业务属税法中所称的提供劳务行为,书面合同已明确了付款日期,应按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日期的当天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应于200912月及20106月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有书面合同但没有确定付款日期或没有书面合同,以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如果有书面合同明确付款日期,但企业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款而是提前收款并开具了发票的,或者有书面合同但没有确定付款日期或没有书面合同,企业也于收到预收款时开具了发票的,征管实践中会认定企业已实现了收入,于收款开票时确认收入。

 

  因此,该公司当月应按开具发票的24万元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另外,还有一点应该特别注意,该公司发生这类业务开具发票时间,应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通常来讲,企业应按上述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于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如果发生先行支付款项的,应按预收款处理,而不应在未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该公司按收款全额给对方开具发票,如果在日后的稽查中被发现,可能会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行为,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基于以上的分析,笔者也希望,在预收款的纳税处理上,相关部门应出台一个统一的规定,这样更有利于纳税人规范的执行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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