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函〔2008〕563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新旧政策衔接,确保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现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等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对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并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按原政策条件审批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二、从200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由企业提供甘肃省发展和改革改委会或甘肃省经济委员会出具的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证明文件,按规定审核审批。
三、对既符合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及财税[2008]117号规定减计收入政策的企业,由企业申请选择最优惠的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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